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出口退税的原则

2003-6-18 14:53  【 】【打印】【我要纠错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应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的表现形式,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说,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优惠政策”,而应称为“出口产品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因此,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免税”就是在此意义上说的。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税收国际惯例。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办法。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口退、免税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我们应遵循税收国际惯例,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相关热词: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