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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3-8-18 14:20 (李江泓、林红梅) 【 】【打印】【我要纠错
  1994年我国税收改革以后,特别是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不含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到30%的,每安置1%,减免企业所得税2%。

  第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不含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每年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新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下述条件:必须是利用本企业的“三个资产”新办的实体;新办的经济实体是独立核算的,产权清晰,并且逐步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要达到30%以上;安置的富余人员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有的企业要与富余人员变更合同,富余人员与经济实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