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生产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
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政策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