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政策问答

2003-9-15 14:11 (晓 园) 【 】【打印】【我要纠错
    1.国税发[2003]28号文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营业税:

    (一)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二)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凡当年度未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3)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2.根据国税发[2003]28号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不予征税的业务活动包括哪些?

    答: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包括:

    (1)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3.28号文件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税收事项有哪些规定?

    答: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免税批复仍然有效。

    新设立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按规定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理顺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调整为: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