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要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一般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只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核算价外费用,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有些纳税人虽然计提了销项税额,但未按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一些纳税人将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还有一些纳税人将收取的价外费用转入“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以上做法都是逃避增值税的错误行为。
针对上述价外费用未计、错计销项税额的做法,笔者认为,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查核实。
1.检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同时核对有关会计凭证,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属价外费用,看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2.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是否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并且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3.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费用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同时对照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注意是否存在将价外费用直接冲减费用账户而未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4.检查“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对照有关会计凭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将价外费用转入上述账户而未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例:某一般纳税人销售A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不含税),随同价款收取价外补贴费585元,购货方以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2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585
该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错在将价外费用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
应补提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调整有关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 5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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