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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税制将逐步统一

2003-11-18 10:20 中国税务报·莫少龙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在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将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现行税制是城乡二元税制,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城乡税制的不统一,使农民作为纳税人没有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导致了城乡居民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在城市,无论是对个人征税,还是对企业征税,都是在扣除一定成本之后对纯收益的征税,如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有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的起征点,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扣除额。但是在农村,比如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而不是按扣除生产消耗后的实际所得计征。也就是说,不管农民投入生产的成本是多少,粮食收获了多少,就按收获的粮食数量征税,这对农民是不够公平的。另外,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199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纯收入的2.5倍,2002年上升到3.3倍。从收入上看,我国农民较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如果农民按照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无须纳税。在全国农民人均收入远未达到工薪收入年扣除标准的前提下,农民反而要承担比城镇居民个人高的税负,显然有失公平。

    有关专家建议,统一城乡税制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在农业政策上体现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和产业工人的税收照顾;农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所有企业和个人适用同样的税种,不单独对农业设置税种。我国的农业税制改革应借鉴多数国家统一城乡税制的通行做法,废除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改征农用土地税或农用土地使用税,把农产品和种田的农户纳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在较长时间内缓征或免征。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逐步减轻农民负担。各试点地区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农业税收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切实减下来。在此基础上,完善改革试点中各项政策,明年力争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此外,继续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的财政关系,进一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财政支出责任,稳步提高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付力度,保障贫困地区的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为城乡税制统一提供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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