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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