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形式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这种形式由于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随着我国连锁商业企业实现的销售额在社会总销售额中所占比重的迅速上升,它的税收贡献率理应呈现上升趋势。然而,事实上,连锁商业企业的税收贡献率与其经营上的火爆程度不相称,实际税负水平往往低于非连锁经营企业。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流失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由于它们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据主体税种的地位,因此,及时并有效地堵塞连锁企业中的税收流失漏洞,应成为当前值得关注和着手解决的重要问题。
税务机关对连锁企业税收管理乏力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欠缺,是导致该类企业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加强对连锁企业税收的管理,及时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笔者认为在当前仍实行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收形式下,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强对连锁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一,为了防止分支机构间利用统一调配物资的配货机制互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对连锁店零售环节的有效监控。具体措施是要对销售、库存系统实施税务监控,使得税务稽查机关能够得到任何时期较为准确的零售汇总表,并结合其原库存量、当期进货量、当期向其他分支机构移送的货物量这些主要指标,形成较为有力的核查机制。
第二,为防止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应该考虑建立“企业所得税返还机制”,即由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了连锁企业的所得税后,按分支机构实际的贡献额,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返还。这样,既符合了税收收入的来源地原则,又激发了异地税务部门之间共同稽查的积极性,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把对于计算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非常重要的销售收入掌握准确。
第三,应完善当前我国现金管理和银行户头管理的立法工作,特别是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完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信息网络,使全国的税务机关共享税务信息资源,节约税收征管的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在税务稽查方面,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外先进的税务检查方法,如构建计算机判别函数系统DIF程序。结合连锁企业具体特点,确定应税所得相关变量,进行逻辑检查和统计分析,将DIF值不正常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以保证把该收的税全部收上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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