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就有关高纯银的退税问题作出了解释。
《批复》规定:关于出口高纯银海关编码与《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上对应的海关编码不一致,如何确定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经向科技部了解,由于调整《出口目录》时使用的是2002年海关税则,与2003年海关税则核对时,因时间紧迫未发现高纯银海关编码的变动,现科技部已来函要求予以更正。为解决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2003年《出口目录》中序号为554、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的海关编码,由71069100调整为71069110和71069190,凡企业以这两个海关商品编码报关出口,且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纯度大于3N(即纯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给予办理退(免)税手续。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
[点评]:请生产、出口高纯银的企业注意,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经咨询科技部后,将原来错误的高纯银海关编码予以了调整,企业在报关出口时也要及时更正,并以此享受退(免)税优惠。另外,科学技术部、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国科发计字[2003]38号)中也规定,2000版《出口目录》停止执行。列入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在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时,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提供的出口商品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与《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所以企业要注意这些细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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