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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登记9月起执行新规定

2004-8-12 8:51  【 】【打印】【我要纠错
    前天,北京市地税局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中确定了10种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和办理税务登记的9种类型,核发4种税务登记证件 。新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180天以上跨区县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纳税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外出经营不超过180天的,持原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此外,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内发生应税行为,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工商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其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在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连续12个月内超过180天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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