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作出规定。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