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义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该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第一部分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已经熟悉了。而对第二部分的规定,尤其是如何理解“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对此又有哪些相关的具体规定,大多数纳税人却知之甚少。
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总原则是企业申报扣除的项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凡是证明不真实的项目不仅不能扣除,还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具体来说即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该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一般参考商业常规来具体执行。比如企业对某客户业务员的支出应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吻合;再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特定范围内的人员赠送礼品不得扣除等。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而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限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例如,证明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真实销售业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商谈时所发生的费用。在证明中,通常应当有大量足够证明企业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当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无法证明具体费用金额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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