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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有新规

2004-8-25 9:1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04]第139号),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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