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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两项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4-9-16 10:42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规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从去年以来,各地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纷纷加大了再就业资金投入。2003年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440万人,今年上半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284万人。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补贴。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按其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目前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失业保险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两项费用对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实际给予的岗位补贴。

    按目前做法,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先要按规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然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对所缴纳的“两费”予以返还。对企业而言,返还的“两费”属于营业外收入,在免税政策出台以前,企业要为这一部分收入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虽然实行“两费”返还,企业仍然要承担33%的纳税义务。现在对这部分收入免税,实际上使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用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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