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凡具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生产能力三个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免、抵、退”税的企业主要是: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申标的企业;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5.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6.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原“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执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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