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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利亏损停产企业房产税政策有调整

2004-9-8 9:44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产税的征收管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一、废止第十八条“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二、废止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