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3号)。该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中执行。
该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风险准备”、“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有关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总分公司往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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