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中规定,商品房在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通知强调,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外,通知还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售前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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