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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2003-8-6 9:29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已征房产税款不再退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税政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