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对重点税源建立监控机制、预警机制、报告机制、通报机制,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采取强化税收管理的措施,使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2003年度全国共组织涉外企业所得税705.4亿元,比上年增长14.5%。但是,2003年度增幅比上年同期的增幅下降了6个百分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少数地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不明、税收管理措施不力。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对重点税源建立监控机制。对构成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对于属于减免税优惠期的大中型涉外企业也应当纳入监控对象。对于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应分户建立台账,及时了解掌握其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建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建立审核评税指标体系,预测、分析重点税源户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对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应及时分析成因,实行跟踪管理。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建立报告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季度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出现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加或者异常减少情况,以及由于各类原因引起月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减的情况,各地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材料;建立通报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情况、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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