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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