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现连锁、规模经营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统一纳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销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连锁经营企业可以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连锁经营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统一核算,可以进行盈亏互抵,平衡各企业税负,有利于连锁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分支机构。
流转税原则上都是在经营地缴纳的,而连锁企业则可以享受统一纳税的待遇,即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左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要求具备的条件和内资连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大体相同,但必须经省级国税局、财政局审批。统一缴纳增值税后,企业可在更广的范围内调控进货和销货,调控企业的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把企业增值税税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企业连锁经营可以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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