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通知》同时规定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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