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下列四种类型的退还多缴税款不能加算利息:
1.出口退税不加算利息。目前出口退税有两种情况:(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 8号《关于生产自营企业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论是自产或购进货物出口,以及没有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海关得到退税,由于这种退税完全属于奖励性质的,因此就不能再加算利息了。(2)为了防止生产环节未缴税,出口环节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凡为出口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货物出厂时必须先按法定税率的40%,即6.8%的征收率填开“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先行缴纳税款,然后按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由于这种退还多缴税款,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征管办法执行的,补缴税款也不加收滞纳金,退税也就自然不应加算存款利息了。
2.预缴税款退还不加算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收益所得征税,采用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预缴时是按当期实现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此类税金在征收时计税依据准确,汇算清缴时补税不加算滞纳金,因此退还多缴税款也不应加算存款利息了。
3.先征后退税款不加算利息。这类退税是国家对某些部门、行业或特定货物先根据税法规定征收期应纳税额,后根据纳税人经营该征税项目的盈亏情况决定是否退税。如已缴税额大于亏损额的,亏多少退多少,亏损额大于已缴税额的,只能退还全部已征税款。由于这是一种额定优惠退税,因此就不存在加算利息了。
4.因纳税人自己的责任,造成多缴税款,退还时不加算利息。由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计算错误,如多计销项或提前计算销项税金,少计进项或推迟计算进项税,以及少列或不列税前扣除项目等差错而导致多缴税款,这个责任在纳税人自身,并非税务机关侵权,同时对照新《税收征管法》第52条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在补征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退还多缴税款也不应加算利息,以示两者责任与权益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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