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
2003年以前,许多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通过统筹报送单证,最大限度地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因为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于是出口企业充分利用“6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但是,从2003年起,这种做法受到了政策限制。
今年2月份,为规范出口“免、抵、退”税电算化管理,达到科学、准确、高效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在次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一句话,货物报关出口了,就得申报“免、抵、退”税。因此,利用6个月期限控制申报数量的方法被亮了红灯。
在新政策下,生产企业应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及时收集齐退(免)税单证,准确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以利于资金周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习和掌握最新退(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应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之出口退税电子申报子系统》(3.1版),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月将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核对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软盘,申报数据与办理单证一环扣一环。主管退税机关则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生产企业进行监控。
2.抓紧时间集齐单证。企业各部门应协调配合,有关人员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要尽快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单证提供给财务部门,并按月报送出口情况。
3.准确计算销售收入,及时记载销售。销售收入一般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发票不准的,依实际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银行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按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为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的当天,并据此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
4.保证年终清算期内单证和信息齐备。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文件规定,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在次年3月底前按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单证齐全和有电子信息的在3月底前申报退(免)税,单证不齐或无信息的3月底前填写“备案表”申报备案,但必须在6月底前补齐单证,并保证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一律追缴入库。这样,企业应充分利用最后的机会,即次年的清算期内,6月30日前补齐已备案的单证。
总之,生产企业要想充分利用国家“免、抵、退”税政策优势,就必须及时办理申报。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才能准确计算“免、抵、退”税额,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享受“免、抵、退”税要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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