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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一号文件精神 落实农税优惠政策

2004-12-22 12:58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全国范围内降低农业税税率,在部分省区市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而达到这一目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温家宝总理“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中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

  目前,吉林、黑龙江、北京、上海、天津,加上西藏,全国共有6个省区市全面免征了农业税,浙江、福建对计税土地面积上的粮、油作物免征农业税,另有16个省的310个县免征了农业税。此外,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江西、河南和宁夏等省、自治区将农业税税率降低了3个百分点,山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广西、海南、重庆及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业税税率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除了让种粮的农民尝到减免农业税的“甜头”外,种植农业特产品的农民在今年也得到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实惠。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从近期的效果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将使我国的农业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大幅度提升。而从长远角度看,这一举措还是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统一的农业税收制度和规范农业税收征管所必需的。

  “政策好、天帮忙”。今年以来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大大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再加上我国今年没有遭受大范围的自然灾害,这些因素促成了我国粮食增产并全面超过预期。据统计,我国今年夏粮增产4.8%,其中早稻产量达到321亿公斤,增产8.8%.目前已经得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全年粮食总产量将比去年明显增加,可以实现年初预定的4550亿公斤的目标。尽管全年粮食丰收已成定局,今年我国仍有局部地区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仍是当前一项相当重要的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将对未免征农业税省区市的受灾农户,继续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以降低税率后的依率计征税额为基础予以减免。农业税灾歉减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机制,地方财政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筹措落实地方应负担的减免部分,并根据减免原则,连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指标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配下达,确保减免款当年落实到受灾农户。有关部门将在2005年年初对农业税灾歉减免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通过相关数据,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我国农民从中央今年出台的一揽子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中拿到了多少“真金白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全国共减轻农业税税收负担约220亿元,加上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共计减轻农民税收负担280亿元左右。通过改革试点,全国农民普遍减负30%以上。此外,中央对农业税灾歉减免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00年~2003年,全国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共落实灾歉减免151亿元。此外,农业税社会减免达到50.92亿元、种粮大户减免2.67亿元,从农业税减免中受益的农民人次累计达6.14亿。据了解,2004年度农业税灾歉减免共计30亿元也将在春节前落实到受灾农户手中。

  除了贯彻落实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外,今年实施的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处理农业税尾欠工作也为下一步继续深化农业税减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与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一起,是农业税的三大计税要素。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个别因国家工程占用、退耕还林以及受水冲沙压后无法耕种但没有及时核减农业税的土地,而这部分土地上的农业税却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税收负担。针对这些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的精神,在今年10月下发的《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只要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占用,不论有无手续,都要先行核减,再补办手续,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

  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农业税尾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8月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对云南、广西进行了专项调研,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新疆等省(区)选点摸底,并召开了部分省(区)农业税尾欠问题座谈会,就当前农业税尾欠的现状、农业税尾欠产生的原因、怎样解决农业税尾欠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进行了讨论,初步提出了解决农业税尾欠问题的方案。目前,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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