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
《通知》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审批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以下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
(二)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报批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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