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0日 京财经一[2003]937号
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减轻企业“非典”疫情损失,根据市政府京政发[2003]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区县属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市级重点农口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均可申请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资金。
二、担保和贴息标准
1.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市政府指定受理政策性担保项目的担保公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可优先获得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减半征收,即:年担保费率为0.5-0.7%。
2.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由市、区县财政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平均利率(国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六个月贴息;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按实际期限贴息。
3.市级重点农口企业由市财政审定贴息;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可使用市财政下达给区县的农银合作资金给予支持,使用农银合作资金的企业视同财政贴息。
三、申请条件
(一)担保
申请政策性担保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
2.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能按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贴息
申请贴息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与银行签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取得贷款;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按规定支付利息。
四、担保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企业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委托担保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
8.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9.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二)审批
1.担保公司收到《委托担保申请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企业。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需按要求尽快报送有关资料。担保公司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担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定《保证合同》。由担保公司合作机构推荐的担保项目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担保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提供政策性担保项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贴息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2003年10月1日起,市属企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贴息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项目情况报告;
2.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
(二)审批
1.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填报《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每季度末集中办理贴息手续,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由其及时拨付到项目申报企业。
3.市属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区县属企业项目,由区县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区县属企业贴息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国家规定对担保、贴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贷款担保和贴息管理的暂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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