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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2004-5-28 9:13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l、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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