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出“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其购房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
按照新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前的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额的,可以免征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现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也可以予以减征同比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后的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市财政局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您只有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合同等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才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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