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6月16日印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67号),通知特别明确了几个问题:
一、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而且有利于这些企业节省开支。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介绍工作,引导和鼓励小型企业选择这种开票方式。
二、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此种开票方式。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不需单独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所需的共享系统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采购。
五、税务代理机构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
六、对于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向其收取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方式也称为集中开票方式。
集中开票方式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真正规范与集中开票方式有关的收费事项,才能真正起到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开支的作用。也只有这样,集中开票方式才会受到纳税人的欢迎,成为税务代理机构的可做业务。
各地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保证这项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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