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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境外已纳税),回国后是否还要纳税

2003-7-24 10:11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义务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虽然在境外已纳税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还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申报纳税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1)年工薪所得应纳税额=[(60000/12月-4000)*10%-25]*12月=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从A国取得所得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已缴纳的税款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稿酬所得应纳税款=15000*(1-20%)*20%*(1-30%)=168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所得的抵减限额为1680元,其在B国已缴纳税款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1720-1680),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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