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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税控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办理程序

2004-6-14 10:25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简化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制造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企业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控功能检测单位进行功能检测,由税控功能检测单位出具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税控功能检测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手续;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原《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作废。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税控功能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制造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办理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颁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将颁证汇总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通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函[2004]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