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837号),该文件相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102号)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别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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