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作了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90天内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一些企业希望通过选时认证来“调节”企业“税负”,并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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