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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外购扣除项目有那些?是如何规定的?

2003-7-31 10:50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税发[1993]0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增值税的外购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