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根据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减免税申报,填写《税收减免税申报表》。那么在申请减免税时有哪些新变化呢?记者就此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
据税务人员介绍,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均需要办理减免税申报(包括需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的减免税、经过备案可享受的减免税以及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享受的减税、免税)。其中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上一年度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其他税种按照各税种申报期限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申报当期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减免税申报内容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及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及税额。不同的减免税种可以在一张《税收减免税申报表》上填报,但在填报时应注意按照各个税种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纳税人可以通过大厅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申报方式进行减免税申报。对于在大厅申报的纳税人,即日起可以在白下征收服务厅中免费领取2006年度纳税申报手册(内含减免税申报表),并将减免税申报表报送征收大厅申报窗口;对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减免税申报。
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标准规定,新办企业应该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超过25%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另外,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也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