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说,现行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将合并。
目前国内对如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不同看法,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这项税制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正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比较好的时机,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策略来尽快推进这项改革。
有种意见认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已经十分迫切,不宜再拖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同等的税收待遇,存在诸多障碍。笔者是倾向于前一种意见的,并且主张尽快统一认识,争取在2006年推出这项改革。
内外资企业形成两套税制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事实上政策效应对吸引外国资金的作用比引进国际上先进技术和设备更为显著。1994年税制重大改革时,仍然保留了这项对外开放的大政策。这种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税收特殊优惠政策一直延续了20多年。
今天,我们已经处于新的、不同于以往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环境之中。最重要的变化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入世协议过渡期结束后,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限制将大大减少。这意味着运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经显著减弱。另一方面,随着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等各经济领域,国内企业面临着与外资企业争夺国内市场份额的竞争。一般来讲,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内企业比较,很可能占有一定的优势,如果在税收政策上继续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显然会使国内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这样,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会起到削弱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利于中国经济整体竞争能力提高的政策效应。
实际上,由于国内企业要求实行统一规则、公平税负的要求,各级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具体把握上采取了一些措施,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就低不就高”,以缓解一些国内企业税负偏高、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矛盾。这些做法虽然缓解了内外资税负差异所带来的问题,但是也越来越使得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变得极为扭曲,国内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也越发不公平,这样的税制已经有碍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发挥。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中国入世承诺过渡期结束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具有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告一段落,研究采取新的既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对外贸易、吸引外资的水平,又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将这一政策纳入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之中。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并且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准备。当前经济和财政状况的良好为推进税制改革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条件,一是经济增长的惯性和自主性,将使政策和制度调整带来的对经济增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二是相对充裕的财政,承受改革可能产生的成本的能力和回旋余地大大增强。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是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制度难得的机遇期,应抓紧时机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不应再继续拖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