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名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文件,近日下发到各地方税务部门。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37家试点物流企业采取新税收政策,对其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归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运输业发票可抵扣增值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丁俊发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新政策将避免双重征税,并降低客户综合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将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区分外,试点企业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费用的,应以该试点企业取得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外包单位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由试点企业开给客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许抵扣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运费准许抵扣,杂费不许抵扣。
广州睿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首席顾问谢家涛说,新政策使整个税收体系更加合理,也利于税务部门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如果上述政策得到推广,将促进中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作为试点企业之一的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段经理称,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快递企业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航空公司给我们普货业务的代理费是4%,我们还要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如果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上缴3.3%的营业税(不能抵扣),我们根本就没有利润可言。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我们最终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上缴3.3%的营业税(可以抵扣),才不至于双重交税。”他表示,对于毛利率高的业务,能提供运输业发票它们才做。“新政策可以看做是对上述16号文的修正,是一场及时雨。”
物流企业一般实行总部缴税制,此前要获得多式联运业务资格证的才能开具联运发票,帮客户抵扣增值税。段经理表示,新政策打破这一限制后,如客户能从试点企业手中获得运输业发票就可抵扣7%的增值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旭也表示,这7%的税额给试点企业增加了筹码,使它们在与非试点企业争夺客户时有了更好的议价条件。
不过,新政策相当于是将联运企业的范围扩大,这可能存在一定风险,部分企业可能会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去年下半年,北京市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曾被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联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