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民为避税提前继承不动产,期望能够抢闸过户,躲过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规定,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要全额征收契税;若受赠房产再转让还须按20%税率据实征收个税。
对此事的看法,此前我曾建议:能否在赠与行为中,直系亲属赠与房产缴税可以得到豁免,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赠与则进行作价转让,适用正常二手房过户交易的税收政策。这样,从操作层面上看,就更加简单和容易,而且也合情合理。
因为,我认为合法地继承不动产是不应被视为商业买卖行为而征收交易契税和印花税。税务总局这一规定显然有违传统道德和民意,有假借调控和加强管理扩大不动产契税征收范围的嫌疑。
既然税务总局认为合法继承不动产业也应当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为什么不直接发文修改原先的规定,再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呢?
在税务总局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而实际上却是为了扩大不动产交易契税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税务总局声称,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而实际上所谓的减免仅仅是指营业税的减免,而契税和印花税的征收却要包括不动产所有的个人无偿赠与。税务总局是先将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定义为一般赠与行为的个人无偿赠与,再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这样,通过巧妙的移花接木和偷梁换柱,税务总局就利用加强管理的借口将原先不用征收交易契税和印花税的合法继承的不动产,变成了必须要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的个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而且还避开了正常审批、立法和核准程序。
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一是将属于合法继承的行为强行变成商业交易行为,有违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不利社会安定、社会风气和社会和谐;二是做法不够光明正大。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合法继承也应该收契税和印花税,就应当理直气壮地按程序报批和核准,而不应当转弯抹角地假借其他的名义来实施;三是财产继承应当按遗产税来征收和处理。如果税务部门认为目前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议案,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审议批准实施,而不应采取这种变相越权的方法来达到扩大征税范围和增加税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