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质疑,终于演变成了诉讼。因认为路政局在1999年10月31日后依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10月17日,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北京市宣武法院已受理此案。
养路费征收的依据,是1991年10月15日,由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但是,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从1998年1月1日起被位阶更高的《公路法》所取代。而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
当初修订《公路法》的时候,燃油税改革方案基本成型,燃油税的推出基本成定局,人们对燃油税由于交通等有关部门阻挠无法实施的因素考虑不足,而修订后的《公路法》已经抽掉了养路费征收的“梯子”,从而,导致了燃油税难产而养路费征收师出无名的“真空”局面。
此次诉讼将交通部门置于了极其被动的位置,它不得不面对自己种下的苦果。以笔者的推断,此案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和解”,因为,一旦判处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违法,将形成多米诺效应,导致养路费的征收陷于困顿,而和解,则可以为有关部门尽快通过协商和讨价还价,找到合适解决方案争取时间。
无论这次诉讼的结果如何,交通部门都将被迫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它如果一意孤行,继续阻挠燃油税的开征,强行征收养路费,明不正言不顺不说,还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交通部门将深陷靶心难以自拔。
众所周知,交通部门之所以反对开征燃油税有三个重要原因:其一,养路费由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且不直接进入国家公共财政系统,交通部门有相当的支配权。如果以燃油税代替养路费,交通部门损失的是真金白银。其二,大量从事养路费征收工作的人员重新安置问题很棘手。其三,费改税后,交通部门将失去上路稽查的权力,执法权将被压缩。
交通部门反对开征燃油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它们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每拖延一天,其既得利益就能多延续一天。但是,诉讼有可能改变这一局面,一旦公众赢得司法的支持,终止养路费的征收,交通部门的损失将更大。因而,此次诉讼很可能深深地触痛交通部门,唤起它的危机感,促使它正视现实,改变其一贯强硬的立场而作出让步,从而,加快燃油税的推出。
燃油税的开征不仅有利于节能和引导消费,也能促使油价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油价是包含燃油税的,国内油企常常拿不含燃油税的国内油价与包含燃油税的国外油价对比,得出我国油价低于国际油价的结论,以此维持高油价的局面。征收燃油税,油企的谎言将难以自圆其说,这有利于改变国内油价跟涨不跟跌的现状,有利于促使油价的理性回归,加快与国际真正接轨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