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广大纳税人基本利益的重要的财富分配活动。其中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生活影响很大的是个人所得税。按照量能纳税的原则,深化个税改革应该更加关爱低收入者。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群中,如果一个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使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适用较低税率档次,那么他应算是纳税人中的低收入者。
关爱低收入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通过对低收入群体减税来调节收入差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的群体是税改中最大的受益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月工资收入2000元的减负79%,月工资收入3000元的减负44%.北京、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数减少25%左右,安徽、河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数减少得更多,约80%.
为了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中应加入家庭生计费用。目前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有费用扣除规定。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个人免税扣除,它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是按人头规定的固定扣除额;二是成本费用扣除,其目的是补偿个人为了取得收入而花费的成本;三是家庭生计扣除,它是依据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和其他被赡养人等情况,给予纳税人家庭生活开支的补偿。我国目前对个人工薪所得也确定了费用扣除项目,但其性质主要属第一种。这样的规定对于一个高收入者来说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而其对低收入者的影响却是至关重要的。如对于一个三人就业的家庭,这一规定意味着每个家庭成员可减除费用1600元,总计4800元。而对于有一人就业的三口之家,意味着每个家庭成员可减除的费用只有约533元,总计减除1600元。这对于纳税人群中的低收入者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甚至是难以承受的。可见,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特别对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和权益保障有重大影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费用扣除额的规定还比较简单。这种统一的费用扣除模式虽然计算简便、方便征税机关进行稽查征管,但是不能很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原则的。应该认识到,所得并不是决定个人支付能力的唯一因素,家庭的负担是影响个人支付能力的重要因素。应当从公平优先的原则出发,科学合理地采用区别对待的办法,计算允许的个人豁免和扣除。具体来说,税前费用扣除,应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人口生育等政策,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状况,把收养和抚养孩子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残疾人生活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各个项目都计入扣除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