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资源补偿费实行浮动制 资源税征收范围将要扩大

2006-11-15 8:28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李敬辉在昨日召开的“2006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表示,中央财政下一步将主要从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和以煤炭资源为试点,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三个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税制度。

  李敬辉解释说,在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方面,将考虑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针对性强,灵活性大的特点,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不同采区的回采率实行不同的费率,并实行累进费率。

  在资源税改革方面,将统一内外资企业的资源税费政策;并把针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开采陆上石油的中外合作企业征收的矿产使用费,逐步统一为开采石油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将选择部分煤炭产区进行煤炭资源税的试点工作。

  在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面,李敬辉表示,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该试点工作已选择山西等8个省区展开,试点工作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固定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将煤炭资源勘查作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的重点;建立煤炭矿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合理调整煤炭资源的资源税税费政策。

相关热词: 资源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