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5种情形下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11项收入。
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都要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时,其“年所得”包含11个应税所得项目(见新闻附件)。
对于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则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在取得应税所得后,就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纳税申报办法将另行规定。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其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债利息等不计入年所得
根据《办法》,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均可不计入年所得。
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
《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
编虚假计税依据最高罚5万
根据《办法》,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威分析
新规将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分析,《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下发,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过去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此外,该《办法》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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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开始研究落实方法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经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并已经开始研究此事的落实方法。
据透露,根据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北京市有可能开通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所有纳税申报方式。此外,为了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都自行申报,该局将出台相关细则。
■新闻附件
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的11项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