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对于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概念,国税总局表示,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项收入。这表明,政策瞄准的对象,是真正的高收入者。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公众纳税自觉性不够,逃税偷税乃至抗税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高收入者,由于其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分散性和隐蔽性及其规避征税的能力强,偷税、漏税情况尤为严重。以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法律上没有要求自行申报。如今,个税自行申报尤其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控高收入群体的相关个人基础信息。“自行申报”既有制度的约束又靠纳税人的自觉,双管齐下,高收入者工资之外的一些以往通过部门征税无法征得的应税收入,将有可能被纳入到税收中,这种重点监控对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也是有好处的。由于《办法》对申报地点、期限、方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以前的法律法规,其针对性更强,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办法》虽好,我们也不要低估了其在执行中的难度。因为,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实施新《办法》,税务机关能够了解到的真实信息,主要仍由那些收入最为公开、货币化程度最高的纳税人提供,而大量的不愿上台面或上不了台面的收入,仍难入监管者的“法眼”。比如,仅从账面上看,一些国家公务员和垄断企业职工的货币收入似乎没有多高,但谁能说这是他们的真实收入?税务机关又如何去掌握其真实信息?另外,中国相当一部分富人收入中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原本就是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的,是通过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对这样的犯罪、腐败问题,决非税务机关一己之力能够解决的。监管都拿不住,何来自我申报?严格的惩罚制度也将因此失去准星。而严格的惩罚制度,如果不能做到稳准狠,而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那么对广大纳税人的公平感将是一个打击。我们必须承认,税制只有让纳税人觉得公平,纳税人才乐于向税务机关自愿申报真实信息。
显然,个税自行申报落到实处,没有配套改革不行。比如,要将各种渠道发放的,各种形态的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范围,规范、减少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就是必须考虑解决的一个问题;比如,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要能被准确掌握,既需要有公安、土地、工商、海关、金融等多个部门的配合,更需要个人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对于社会上存在的“黑色收入”等一切非法所得,对于一切犯罪腐败行为,必须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