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本市以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出租车司机,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为每月75元,由出租汽车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7日下发了这一通知。记者采访获悉,与现在相比,出租车司机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化。
通知中明确,对于符合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出租汽车公司应对其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这次变化最大的应该是所得项目的调整。因为从1994年开始,我市收费标准每公里1.6元至2元的出租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就被核定为每月75元。因此税额与现在相比并没有发生变化。
之所以要调整所得项目,据介绍,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的收入,性质实质是“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这种情况,我市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做出调整。
据记者了解,此前,我市对于收费标准在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对于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从明年起,上述规定将废止,出租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征收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