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地税局制订下发了《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四项措施。
一是明确纳税主体的范围。明确了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明确规定房产承租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房产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无法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二是明确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征税。即对出租房产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的税(费)率加总后,计算出房产出租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收。
三是明确减免规定。即对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行为和个人非居住用房出租用于居住行为的,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非居住用房出租用于经营行为或外籍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四是明确界定个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认可了实际生活中亲属之间存在不收取经济利益的借用房产行为。但经营者与产权人不是夫妻或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关系,则视同房产出租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