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最近撰文指出,我国地方税制度的改革已经滞后,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因此,应当结合税费改革,加快地方税改革的步伐。
刘佐提出,我国地方税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增加地方税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从改进管理体制、完善税制和合理调整收入规模等方面入手。
改进管理体制。在税种划分方面,应当使地方也拥有一些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相对便利,收入充足、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除了现有的房地产税以外,还可以考虑将某些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划归地方,如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
在立法权方面,可以考虑将地方税的立法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种由中央立法,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调整权;二是经中央批准,地方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本地区开征某些独特的税种。
加快地方税改革步伐。应当尽快将地方税制度改革列入议事日程,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据此确定改革方案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并将地方税制度改革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制度的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地方税的法律地位方面,随着地方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实施,地方税的法律地位也将逐步提高。但是,考虑到目前地方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在近期内普遍提高地方税的法律地位是不现实的。
在税制设计方面,要合理设置税类和税种,税类的设置可以考虑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三类,税种的设置可以考虑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地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车船税等主要税种。
在税制要素方面,各个税种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额标准)、征税方法、减免税规定等,都应当科学设计。例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应当合理划分,地方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地方个人所得税与中央企业所得税(法人税)、中央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应当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应当合理制定,各类减免税规定应当合理、规范。
从发展趋势来看,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地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四个税种可以考虑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为这些税种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相对便利,收入充足、增收潜力较大,而且这样的改革便于与现行税制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衔接。从外国的情况来看,有不少国家将这些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我国地方政府本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暂时不作大的调整,其理由一是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这一比重已经不低;二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中央必须保持足够的财力。鉴于我国地方政府本级税收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很高,地方财政收入对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的依赖程度高于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应当在增加资本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方面多下功夫,中央政府也应当适当增加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我国地方税收入数额少,地方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全国税收收入、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均偏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对共享税收入的依赖程度过高的问题,应当通过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和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