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法学者誉为中国税收法治“基石工程”的《税收通则法》立法日前取得重大进展。专家表示,《税收通则法》透出的信息是我国新一轮的税改逻辑:先应收尽收再减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向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扣除了各种税收优惠后,如果将当前我国税法所确定的各种税收全部征收上来,那么各种税收总收入应该占到GDP的50%左右,但事实上,目前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只为18%左右。
记者获悉,《税收通则法》的重要宗旨就是推进中国的税收法制化进程,这种法制化进程要求税法规定的税负是“应收尽收”。专家表示,这部法律如获通过,将在不变动现行税率制度的条件下,通过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征纳行为,增加我国的实际税务收入,这个空间在32%左右。
然而记者了解到,这种“应收尽收”与当前新一轮税改的“减税”特征发生了微秒的偏差。
当前,新一轮税改大幕已经拉开,占税收收入半壁江山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都有明显的降税特征。
专家表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特征之一是“减税”,在这种权衡下,为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不至于因为征管因素而任意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施正文表示:“在积极推进新一轮税改中,必须把制订《税收通则法》与税改通盘考虑,让税制设计的税负更加合理,并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据记者了解,这部由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的近百名财税法专家通力打造的《税收通则法》专家建议稿目前共9章368条,分别规定了总则、纳税义务、税收征纳一般规则、税收确定、税收征收、税收执行、税收争讼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1994年税制改革在设计税率的时候,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税收会因为征税能力不够,无法按法定税负征收而出现损耗,所以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顺利完成,便采取”宽打窄收“的方法规定了更高的税率。”施正文表示。
近些年,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入库的税收收入也不断增长,特别是近年来,财政收入高于GDP增长速度,其原因也就在于目前这种较高名义税率所提供的“制度空间”。
因此,将来《税收通则法》出台之后,各种税收征管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征收的水平越来越高,所以按现在的税率来衡量,结论就是税收收入会更加“客观”。专家表示,事实上,在有些税法发达的国家,国家设计的税收的80%都可以顺利“入库”。(记者 何鹏)
《税收通则法》推进税收法制化
日前,中国知名的财税法专家齐聚北京大学,对《税收通则法》专家建议稿进行进一步论证和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表示,《税收通则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确定的立法项目,专家建议稿的完成,意味着这部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成功迈出了第一步。
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制化
专家表示,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许多有关税收的重要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施正文教授表示。
“比如在税收申报过程中,申报要具备哪些内容、何种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期限后申报或者变更申报该如何操作?现在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清晰的规定。”
据悉,起草中的《税收通则法》还引入了税收“纳税义务的成立”、“确定制度”等一系列全新的概念。
对此,施正文表示,“这是因为我国税法尚没有明确划分税收确定制度与税收征收制度,其基本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只有通过确定程序才能具体化、明确化而只有把这个基本问题搞清楚,才能判断纳税人是否延期纳税,税务机关是否提前征收。”
不改变现行税率
施正文表示,《税收通则法》将主要解决税收活动中的基本问题、共同问题、综合性问题,规范征纳行为,完善税法体系,保护纳税人权利。
事实上,这也意味着这部法律并不直接改变现行的税率体系。
在我国,制定一部税收领域基本法律的设想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但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争议,所以一直走走停停。在以前,这部法律的名称一直称为《税收基本法》。
新的起草小组认为,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主要问题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相同,都是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行为,所以起草专家采取了现实主义的路线,不涉及体制问题,也不规定税率问题,只是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对有关税收活动的基本制度和通则性问题进行规定。相应的,这部法律的名称也由《税收基本法》改为《税收通则法》。
专家表示,在法律效力上,“基本法”属于宪法层面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而“通则法”是对一个领域通行和共同问题进行规范,是一般法,与其他法律“地位平等”。名称一变,意义迥然。
施正文表示,专家起草小组10月份开始着手起草工作,到目前初稿已经基本完成,再度修改后,将在本月递交立法机关。
“专家意见稿出台,仅仅是这部法律走完了一个前期过程,具体该法何时出台,目前还无法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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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小贴士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等。我国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具有税收基本法的性质。
税收普通法: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