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总日前发布《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指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行业将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原来享受优惠的企业如果落在“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内,其税收优惠将被取消。
通知指出,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通知强调,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于2005年12月2日由发改委制定实施。